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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圈混乱不堪网友对骂法院亲判

 
2014-02-12 09:53:21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朋友反目成仇,在微信“朋友圈”里持续发布侮辱性内容,日前,上海一市民起诉对方获赔精神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3000元。

  夏女士曾经开过一家宠物店,罗先生养了条杜宾犬,因此3年前他就成了店里的常客。夏女士回忆,他常常带客户来买狗,夏女士也会给一定的介绍费。2012年5月,宠物店歇业。有了微信以后,夏女士就加了罗先生为好友。夏女士表示,在她的记忆中,双方没有什么矛盾或冲突。

  2013年9月8日,夏女士突然发现罗先生在“朋友圈”发表了几段文字。其中,罗先生用极其难听的语言辱骂自己和丈夫盛先生。同年9月9日,夏女士的丈夫盛先生找到罗先生理论,其间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派出所里,夏女士告诉罗先生,自己从未说过他坏话,并要求罗先生当面保证不再骂人。经过警方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今后不再相互干扰。

  然而,罗先生继续通过微信辱骂对方。为此,夏女士请了公证机构,对2013年9月8日至9月22日的诽谤文字和语音作了公证。

  夏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罗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内的诋毁内容;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道歉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5000元。

  庭上,夏女士出示了双方在派出所签署的调解书、公证书等证据。法官认为,根据罗先生与盛先生在派出所签署的调解书,以及在开庭前法官与其联系的具体情况,罗先生已经对微信“朋友圈”持续辱骂夏女士的侵权事实构成自认,法院据此认定,罗先生是“朋友圈”辱骂夏女士账号的所有者。

  “微信作为社交网络交友平台,用户在上面发布信息以及与朋友交流时,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主审法官陈嵘说,被告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权。

  法院因此判决,罗先生删除相关侮辱性语言,并在“朋友圈”内发表公开道歉信,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3000元,律师费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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