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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物纠纷微信微博不担连带责任

 
2014-07-03 14:12:07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目前,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这部刚刚颁布五年就面临“大修”的法律,备受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昨日组织相关专家,解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修法建言献策。
  微信微博不适用 第三方平台规定
  我国网购人数已达3亿人,网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但消费者网购食品遭受损害后,面临维权困境。
  草案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
  专家表示,所谓第三方平台,主要是以天猫、京东等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也参与到食品交易的过程中,如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针对当前很多人利用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的小规模、自发式的商品销售,“熟人之间互通有无”,监管起来难度很大。专家表示,这并不适用于对第三方平台的规定,如果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其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建议规范明确 标识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此次食安法修订中,对于转基因食品并未做出特殊的表述。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长期从事转基因食品研究,他充分肯定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他表示,政府不可能把不安全的食品推到市场上,让消费者自行做出判断。
国际上一些地方对转基因食品并没有做出明确标识。罗云波说当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商品的标识很小,很难注意到,难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
  罗云波建议,转基因食品应该有明确而规范的标识,让消费者拥有更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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