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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将继续加大跨境电商调研

 
2016-11-17 09:17:43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商务部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有关部门同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再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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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零售都面临着地方行业准入不规范、个人代购参差不齐等问题。4月8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新的税制规定,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与此同时,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万元。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后,众多中小跨境电商和个人代购压力增大,为解决这一问题,多部委和海关总署相关人员深入各个综合试验区进行实地考察,5月11日,决定新政暂缓执行一年到2017年5月11日。

对于此次商务部延长暂缓执行新政的时间,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曹磊认为,国家部委还没有摸索出一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政策。尽管一直以来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与行邮模式下的物品、一般贸易进口模式下的货物存在不同,但本质上来看差别并不大。

在‘四八新政’前,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基本按照物品监管的方式,征收行邮税,且品类准入的尺度放得很宽;‘四八新政’后,基本按照货物监管的方式,征收由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构成的跨境电商综合税,且通过正面清单将品类的准入卡得很紧。

新政执行暂缓到2017年底,说明国家部委将继续加大跨境电商调研,力求寻找比物品监管模式要紧,比货物监管模式要松,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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