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93-5552

数字产品也属电子商务商品交易

 
2016-12-21 09:10:23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就电商草案情况做说明时介绍,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已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

“草案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吕祖善说,草案划分为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中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Copyright © 2013-2018 合肥彼岸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亚夏汽车大厦17楼
工信部备案号: 皖B2-20150071-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50071-4 安全联盟认证 安全联盟认证 安全联盟实名认证

copyright@2015 合肥彼岸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400-893-5552 0551-65371998 QQ:800022936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亚夏汽车大厦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