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几方参与者权益都要考虑的前提下,针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讨论亦浮上水面。
尹中卿认为,“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很重要的枢纽作用,对第三方平台规范严一点好还是松一点好?严了,可能限制或阻碍发展;松了,可能也会对电商经营者、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甚至垄断。”
针对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问题,多位委员认为草案需要作出修改。
“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我觉得这个前提不应该存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欧阳昌琼表示,“因为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来就是他的义务,连真实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都提供不了,就是第三方平台失职,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经验表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履行先行赔付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建议本法予以明确。”
在莫文秀看来,这一规定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利于促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尚值得斟酌研究。她提出,建议对第三方平台承担法定先行赔付的责任做进一步研究,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