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5日,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成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号议案。
此后十余年间,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类似呼吁持续不断。2013年12月,电子商务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成立起草组,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
2016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尹中卿在立法调研中,听到最普遍的反映就是“野蛮生长”。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速超过30%,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都几乎达到50%,2015年增长30%多,2016年前11个月增长27%。2015年,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2016年前11个月已经接近13%。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