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迫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正值政策出台前临门一脚之际,零售业界的争议不绝于耳。
综合电商法草案全文的表述,专家认为,该立法将主要针对网络商品的零售交易,B2C经济模式将成监管重头戏。实际上电子商务涵盖了更广泛的经济模式,如B2B及共享经济等内容在针对性条款中尚未涉及到,因此监管尚存滞后。
立法存滞后 业态仅涵盖B2C
1月11日,由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举办的“新旧实体经济研讨会”上,多位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正视新旧实体经济之间的博弈将是进一步完善电商法草案的重要因素。
首次审议通过的电商法草案于去年底正式公布,并定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6日期间对外征求意见。
在电商法草案公布后,有专家曾提出,目前的电商法草案在适应把握引领电子商务新业态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没有考虑新型业态的发展,无法调整规范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分享经济新模式,难以体现法律的时代性。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表示,这实际上是电子商务法在覆盖面上有了局限。
电子商务现在主流的说法是指以零售为主,但实际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快,规范的对象都在发展、边界在不断地拓展、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不仅是零售的概念,“互联网+产业”、产业互联网化等对电子商务的贡献都很大,这些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还没有体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魏际刚表示,电商法草案应遵循四点原则:整体方向上要推动新产业的发展;保证游戏的规则是公平、开放、充满竞争并且透明的;规则的制定要促进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新经济要做到包容、平衡、协调,同时需要审慎、弹性、可持续。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在出台的电商法草案中原则上也是涵盖B2B、C2C等交易环节的经营主体,但只是在针对性的条款中没有涉及到。这其中有时间滞后的原因,电商法启动立法是从三年前就开始,当时看问题的视角和当下的视角已经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