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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边界在哪里?

 
2017-01-23 10:07:40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电子商务法第一次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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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知的,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因通知错误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交声明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经营者的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这种拟议中被称为“转通知”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是源于美国网络版权法当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的一种扩大化适用。批评者认为这一条降低了平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知名品牌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电商平台只有转送通知没有其他的义务也表示不满,因为这一制度实际上还把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措施需要承担责任的规定,在平台这个主体上进行了限缩。

那么,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边界划定在哪里比较公平合理呢?虽然全世界主要的电商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败诉不多,但面对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双重压力,电商都不得不从制度和技术的各个层面,采取措施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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