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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雷”当心“踩雷”

 
2017-02-15 14:26:20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前不久,新闻曝光“微信玩扫雷三天输1万”。“扫雷”是微信红包的一种新玩法,在建起的一个微信扫雷群中,群成员每次发红包时,都要在红包上标注红包的总金额和自定的尾数“雷”,如果有人获得的红包金额尾数为“雷”的数字,就要按照红包总额的1.5倍返还发红包的人。尽管每次红包数额均不大,但是多番下来,特别是在其他人使用“扫雷抢红包插件”的情况下,三天输掉1万元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这种红包玩法是否构成赌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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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新衣的赌博行为

赌博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行为,对下注者而言,输赢通常具有偶然性,其目的是为了赢取更多的金钱和物质价值。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不再仅仅局限于实体赌场,形式逐渐多样化,网络赌博日渐兴盛起来。除了开设赌博网站,以微信红包为工具进行赌博的花样也不断翻新:“红包扫雷”“红包接龙”“红包下注摇奖”“红包买大小”……花样虽然多,无一例外的是,玩家有赢有输,群主通过设定规则,或者直接接受玩家用以押注的红包并将中奖概率降低,或者从每个群发红包中抽利,实现营利。如果群主使用了作弊插件,就更是稳赚不赔了。

群主是否涉“开设赌场罪”

对于媒体曝光的形形色色的微信红包新玩法,可以看作是赌博行为在网络空间和移动通讯终端的延伸。与“有人获益有人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群规规定群主中“雷”免付“返还钱”,群主每包必抢、稳赚不赔。群主无论是通过接受红包押注,还是参与抢红包,均是企图通过组织赌博游戏获利。更有甚者,群主以设置奖金来鼓励成员拉人进群、收取押金防止“恶意退群”,显然在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均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因此,如果相关微信群满足了上述入罪条件,则群主应当构成赌博罪。而其他参与赌博的人,则视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赌资大小、参与赌博的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尽管群主通过建立微信群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较大数额的赌博,但是由于微信群属于不固定的赌博空间,微信群可以轻易地随时建立、随时解散,利用红包进行赌博的组织形式也较为简单,微信群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他人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进入该群,这些特点使得赌博微信群与实体赌场、赌博网站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不宜将建立赌博微信群的群主定为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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