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了解到,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虽然遏制了旅游市场的乱象,但对于正在兴起的在线旅游并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7月,《旅行社产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服务要求》、《旅行社服务网点服务要求》等五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开始实施,首次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进行规范。但从效果来看,法规执行尚未落到实处。
“旅游法没有对在线旅游进行专门规定,未出台实施细则,在线旅游的监管已经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消费者维权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晓军说。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支撑大多数在线旅游平台运转的仍然是代理商。比如,当前国内小型旅行社数量较多,不具备自建网站营销推广的能力,绝大多数只能依靠第三方平台生存,而第三方平台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往往会将旅游产品的价格压得很低,旅行社受到价格“绑架”,服务质量也会随之大打折扣。
此外,在线旅游的电子合同缺乏规范和管理,也导致纠纷产生。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社会监督部主任陈凤翔指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制手段垄断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电子合同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就遭到质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