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滴滴等公司此前的主张,由于平台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上,由于此前对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定位或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界定,使得很多快车、专车交通事故纠纷,很容易陷入赔偿责任推诿或追责困难的尴尬局面。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后,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从信息撮合到任务指派,伴随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一审审结,专车、快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都得以明确。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的认定,目前,专车、快车司机与滴滴公司等平台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接单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人或行人受伤,如乘客无过错,则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备受争议的专车、快车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得以明确。
那么,从信息撮合到任务指派,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关系界定,将给专车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在“专车新规”全面落地前或实施后,该案判决又会对类似案件产生又有哪些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