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规定被普遍不执行,那么,应该废止规定,还是加强监管?
而这正是当前“电商自营或“平台自营”的问题所在。
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那谁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呢?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简单说,依照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电商网站的经营者就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那么,“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就应该是“电商网站自营业务”。
这原本是很简单、易懂的“电商自营”规则,但是,到了各大电商平台实施时,却严重走了样。
苏宁易购:“自营应等于苏宁云商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苏宁易购(suning.com)的网站显示,其是苏宁电器旗下新一代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覆盖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
由此可见,苏宁易购网站标注的“自营”商品,应该是按照距离消费者最近的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或销售区域公司,提供送货和发票服务。而非由苏宁易购网站所属者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直接的销售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