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晚会结束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绝非一场晚会就能承载的。
虽然顶着所谓“共享单车”的光环,但实际情况是,不论是ofo、摩拜,还是智享、bluegogo,抑或是永安行,本质上都是“单车租赁”服务。
那么,从“租赁服务”来看,这些如火如荼的所谓“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租赁单车”服务,到底有那些“消费陷阱”或“霸王条款”应该予以重视呢?
服务本质:所谓“共享单车”应为商业性质的“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
从服务本质上来看,这些单车租赁平台或服务与其他领域的租赁服务并无多大区别。
各个平台作为车辆所有人,将其自有车辆用于出租经营,本身是很常见的商业服务,并无特殊之处。
只不过,在租赁服务达成合意、履行及支付过程中,引入了很多“互联网+”元素,也就是利用很多了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技术,比如地图、定位、支付等技术。
与此前各个城市已有的“公共自行车”相比,1)从属性上看,前者属于公益性质的,所谓“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租赁单车”属于商业服务或以营利为目的服务,2)从服务特点上看,前者属于有固定停车位置,后者属于无固定停车位置的服务,多是随意停放;3)从使用体验来看,由于公共自行车是“有桩租赁”,受制于“停车桩”数量及布局,可能取还车不便,而“互联网+租赁单车”属于“无桩租赁”,因此取还车体验较好。
但是,不能因为所谓“共享单车”实为“互联网+租赁单车”服务也是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就推定其也属于公益服务或公共服务,比如无偿划定特定单车平台或品牌的车辆专用停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