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出现,不仅解决了很多人的出行问题,还为北京人唤回了一些“自行车王国”的记忆。然而,私自上锁把共享单车变成“私家专车”,随意损坏共享单车,这些最近屡屡被曝光的行为,让人大呼“不文明”。但这并不仅仅是一句“不文明”就能谴责的道德问题,律师分析称,“不文明”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三宗罪”。
一则“北京老人怒斥小伙损坏共享单车”的视频近日在网上热传。随即,北京警方发布消息,称依法对视频中的“嚣张”男子进行了处罚。此外,西城、通州警方也都发布消息,查处了多起破坏共享单车、“霸占”共享单车的案件,对嫌疑人均处以行政拘留。
从这些案例来看,显然,警方已经盯上了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的问题,而且明确认定了违法性质,主要定性为盗窃。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指出,除了盗窃,行为人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如果是损坏单车后占为己用,定性为盗窃罪肯定是没问题的。”戴福分析,为达到“霸占”使用共享单车的目的,行为人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单车上的电子锁具、二维码和条形码,并加装私人“锁具”,这实际上将车辆所有权转变为私人占有,整个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罪行构成。由于盗窃罪以1000元为起刑点,即盗窃数额超过1000元,才能处以刑事惩罚,而目前共享单车单价尚未达到1000元,因此警方只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刑法还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入刑标准。如果行为人屡屡私自占有共享单车,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戴福补充道。
此外,戴福还指出,一些人故意毁坏共享单车,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构成哪种犯罪,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具体法条定罪量刑。因此,一旦行为人触碰了这些“红线”,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戴福还介绍,用车人按照运营者制定的使用规则,通过手机客户端或其他方式注册后,与运营者建立起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予以确定。用户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善意、妥当地使用单车,如因过失损坏应按约定赔偿,擅自将单车上锁、放置到小区内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损害均应当赔偿。因此,他建议,运营者应该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让使用人意识到危害单车、违反使用合同的经济赔偿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