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指出,从北京市网约车新政实施两个月以来的情况看,交通管理部门对非京籍驾驶员、非京籍车辆和不符合规定的轴距、排气量等标准的查处力度很小。
一方面,北京市的网约车新政是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措施。因此,即使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行政规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行为,也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北京市网约车新政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规定过于苛刻,一旦严格执行必将导致北京市网约车数量急剧减少。如此一来,城市居民将重新陷入“打车难”“打车贵”的境地,多年来屡禁不绝却因为网约车的出现而大大减少的“黑车”又将大规模卷土重来。
《报告》对此分析指出,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最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来达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同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前,必须对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当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时才能实施。而北京等地的网约车地方规范对车籍、户籍、车型等过于严苛的限制,违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此外,地方网约车的立法规范也体现出以管制为导向的一刀切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