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做现金贷业务的主体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贷平台、消费金融领域创业企业等。《指导意见》将现金贷清理整顿的内容放到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部分,显然主要的清理整顿对象是网贷与现金贷创业公司。
目前很多网贷平台在资产端发展现金贷业务,或者对接其他机构的现金贷资产,在资金端推荐给平台的出借人。而很多没有资金端的创业公司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现金贷业务,在资金端,靠与银行、小贷公司、网贷平台等机构合作来获取放贷资金。
在借款金额与期限方面,互金公司的现金贷主要有两个区间,一种是几百元至几千元的极速贷款,期限多在一个月以内;另一种是1万元至几万元之间,期限较长,可达1至2年。
在监管方面,银监会主要提及了四点: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不得暴力催收。
以上四点从资金端、信息披露、利率水平、催收四个角度对现金贷平台提出了要求。
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方面,主要约束的对象可能是熟人借贷平台以及没有线上资金端的那些现金贷公司。
前者因为“裸贷”等问题备受关注,其平台的出借人往往存在借钱加杠杆进行放贷的行为,导致利率越来越高,风险累积越来越大;
后者则主要与银行、小贷公司、网贷公司等机构进行合作来获取放贷资金,现金贷是高风险资产,一些中小银行有资产配置的压力,通过信托等形式与现金贷公司合作,发放贷款,这一过程中流程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银行的本金、储户的存款还是客户的理财资金),放在表内还是表外,目前行业里还很少有相关披露。
禁止欺诈、虚假宣传方面,主要针对平台对于利率、服务费、逾期费、滞纳金、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误导客户的行为进行纠正,确保借款者的知情权。
严格执行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规定这一方面,主要针对现金贷业务目前过高的利率与服务费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互金公司的现金贷业务中,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非常多。平台需要通过高利息收入来补贴较高的坏账。如果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被支持,对很多现金贷公司的打击会非常大。当然,这些公司也会有对策,如通过降低利率但提高服务费水平等形式来规避。这就需要银监会出台更多细则来明确哪些费用算进利息之中。
暴力催收方面,因为涉及到社会稳定的问题,监管层会非常关注。现金贷平台需要降低对催收的依赖,就要提高风控水平。这是决定现金贷平台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关键。
这是银监会第一次在监管文件中提及现金贷,更像是对行业的一次喊话,或者说是窗口指导,让行业的玩家注意一下自己的行为。文件中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对行业的影响不会立即显现,目前的影响更多是心理层面,业界揣测监管层会有怎样的具体动作。现金贷还算是新生事物,可能监管部门也在研究,如何既规范行业,又打击违法行为。预计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监管措施出台。
对于现金贷行业而言,监管的到来将加速粗放式发展模式的结束。一些平台风控不严或能力不够但依然大量放贷,通过高利息、强力催收来保障收入,这种模式本来就有很大问题,随着监管的到来,愈加无法持续。如果银监会的政策很快开始严格执行,现金贷行业预计将有很大的调整,大量不合规的现金贷平台可能被淘汰。
预计监管部门并不是要将现金贷一棒子打死,毕竟确实存在银行不愿意服务的信用次级人群,这些人群也确实存在金融需求,需要合理引导。如果能通过技术手段来筛选出合适的借款人并提供服务,不失为普惠金融的一种形式。但目前行业里确实存在太多问题需要整顿。现金贷业务像当初的P2P一样,严格的监管终必来到,行业终将告别粗放,走向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