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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城管局称ofo占道经营严重违反规定

 
2017-04-14 11:16:30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4 月 13 日报道,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和泰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文回应近几日 ofo 单车公司未经该市有关部门报备核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事件,并授权泰安日报,最泰安全媒体中心旗下《泰山晚报》、中华泰山网及其它新媒体端口全文发布该回应。文中称, ofo 单车公司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相关条例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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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市民的一封信

泰安广大市民:

4 月 9 日夜间 -4 月 10 日凌晨, ofo 单车公司未经我市有关部门报备核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4 月 10 日上午,泰安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 ofo 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保全。 4 月 10 日晚 10 时,该公司仍继续投放运营共享单车,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指导意见》(鲁建城[ 2013 ] 69号)的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公司运作、规范经营,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共享单车和城市公共自行车需经当地政府报备核准后,方可投入运行。目前,我市对共享单车持开放、接纳的态度,正在对共享单车和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行等相关工作积极推进。

二、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98 号令)第二十七条之有关规定, ofo 单车公司未依法报备核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属于违法行为。

三、共享单车属于新兴事物,其投放运营涉及到规划布局、交通安全、市容秩序以及资金风险等一系列客观问题。如未经报备核准,由共享单车公司单方运营,易造成监管缺失,并带来潜在的隐患和不便。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研究完善相关运行机制,逐步引导建立符合我市山城一体特点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1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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