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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犯罪行为中的共犯问题

 
2017-04-18 11:02:49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对于相关人员行为的定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区别刷单类型,认定共犯。在声誉型刷单中,如果网店雇用刷单人对其店铺、商品等作出虚假好评,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特征,那么网店店主和刷单人成立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如果网店雇用刷单人对同行商家施以差评、诋毁或者恶意好评,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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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网店店主与刷单人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共犯。在财产型刷单中,如果商户与职业刷客相互配合虚构交易,骗取网络平台的补贴或者奖励,符合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参与刷单的商户和职业刷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2.为刷单提供技术支持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在网上售卖刷单教程和软件的人员,如果明知行为人要从事刷单诈骗行为仍提供技术支持,刷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其构成该罪的共犯。如果刷单技术的提供者未与刷单人沟通联络,不知道其是否要实施刷单诈骗行为,但此技术或方法若仅为“诈骗”所用,那么公开此类技术或提供此类技术的行为就属于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故而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3.物流公司“帮助”行为的责任认定。物流公司帮助网店寄送空包裹,或者并不真实寄送空包而是直接虚拟物流信息,其行为实际上是在帮助刷单网店完成刷单行为,网店的刷单行为若成立犯罪,相关物流公司可能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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