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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支付业务规定 支付宝、财付通被罚三万元

 
2017-05-10 16:56:52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分别在其官网发布对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处罚通知,这也是支付宝和财付通首次被央行公开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支付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要求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日期为4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财付通因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作出决定的日期为5月3日。

“确实以前没有对他们公开处罚过,这也体现了央行整顿支付市场,落实112号文件,促进网联依法合规展开业务的决心。”某支付专家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它们应该是违反了去年央行出台的一系列规定中的某项具体条文,遭遇了投诉,监管机构通过线索摸排核实,对其开出了第一张罚单。”

也有第三方支付人士猜测,央行的处罚或许与近期在推进的网联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网上支付这块支付宝和财付通跟银行间的清结算体系已经非常成熟和庞杂了,但是央行希望在其中推进网联业务,我想这两家并不那么心甘情愿,3万的罚款金额很小,更多是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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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针对上述猜测,该支付专家表示不用过度想象。“监管作出这样的处罚合情合理,也没必要有过多的联想,这也是整顿支付市场的重要措施。”

界面新闻向央行上海分行了解具体原因,对方不予置评。截至界面新闻记者发稿,支付宝和财付通尚未对此发声。

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来看,支付机构若有以下情况则可能被央行责令整改,具体条文如下: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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