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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发“微信十条” 监管即时类APP

 
2014-08-11 12:56:52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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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下午正式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简称为“微信十条”。

  “微信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和公众服务信息都做了明确定义:即时通信工具主要指微信、微米、易信、来往、米聊、陌陌、时光谱等各类基于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公众信息服务则指的是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例如微信上的各种公众号。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① 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

  ② 强调保护隐私;

  ③ 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

  ④ 公众号需审核备案;

  ⑤ 时政新闻发布设限;

  ⑥ 明确违规如何处罚

  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

  “微信十条”第四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微信十条”第七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强调保护隐私

  “微信十条”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同时要求进一步贯彻实名制,“微信十条”第六条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后台要求完全真实身份信息,但前台可以有个性化的名字,自愿是否使用真实名称。

  时政新闻发布设限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说,目前腾讯公众账号已达580万,多为政务、商务类,涉及媒体发布类的比例不高,不超过1%。

  对APP用户有何影响?

  中国博客教父方兴东点评称:

  “我觉得这个规定总体上是适度的,强调了发展和管理。是两个角度并重。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对于服务商的资质要求,和对于公众账号发布和转载新闻的设限。所以对于广大用户,没有太大影响。”按照国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的说法,“微信十条”的两个关键词“底线思维”、“多元参与”。对涉恐、涉黄等有害信息,少数人以言论自由为名,行践踏其他公民正当权益之实,影响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了最广大网民真正的自由。而“微信十条”的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企业服务提升,维护广大网络的合法权益,体现真正的自由。

  此次《规定》主要是针对以个别微信公众号为代表的即时通讯工具传播涉恐、涉黄等有害信息。而就在不久前,7月底微信官方对外发出预警,称将会针对近期出现的虚假点击、集赞等行为进行打击,而谣言、诈骗常常与这些行为相伴相生。运营者往往通过一些是非颠倒、极富蛊惑力的谣言,来骗取用户的关注并获取商业利益。微信方面称此次清理的重点是公众号,尤其是刻意散布虚假信息、诈骗、色情以及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公众号。(来源: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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