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是个小伙子,在桐庐打工,平时唯一的爱好就是下班以后上网、玩游戏。今年7月初的一天,吴某的电脑突然故障彻底“罢工”。于是,吴某就想着去买一台新电脑,可是新电脑的价格高,觉得自己也没有必要花大价钱买新的,于是就想淘一台二手电脑。
说来也巧,吴某前些天在微信上发现一个本地的“桐庐二手网”的微信公众号。“如果买一台二手电脑,便宜又实用。”他一边想着,一边拿起手机在这个微信平台历史记录里找到了一个“出售两台二手电脑”的广告,广告下面留着一个名叫“医疗器械”的微信号。
吴某主动加对方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医疗器械”表明两台电脑是其开店的时候购买的,如今店不开了,就想转卖。吴某在微信上两次砍价,最终以17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二手电脑。后来,吴某到了“医疗器械”出租房内,当面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付了钱,当场拿到了电脑。无独有偶,也是今年7月份,市民林某也在桐庐本地的微信公众号上也看到了这个二手电脑转让出售的广告,同样通过微信平台,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台二手电脑。
而这二台二手电脑,却牵扯出了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离奇盗窃案。
7月初的一天,桐庐中学的周老师急匆匆地跑到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民警同志,我要报案,我们学校准备下学期启用的实验教室里的6台电脑不翼而飞了!”周老师火急火燎地说道,“这可是学校下学期准备给同学们上课做实验用的新电脑,被偷了还怎么了得!”
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了学校的实验教室,即案发现场。出乎意料的是教室门锁没有撬锁痕迹,盗窃现场也没有被明显翻动过,只是原先摆在6张电脑桌前的6台电脑显示屏、主机箱、键盘和鼠标被悉数盗走。于是,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犯罪嫌疑人余某进入警方的视野。
不久,犯罪嫌疑人余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并交代了自己进入学校盗窃6台电脑,并利用微信二手交易平台将其中两台电脑销售给林某和吴某的犯罪事实。原来,那段时间,学校内部正在施工,每天都有施工人员骑着电动自行车进进出出,余某就混迹其中,堂而皇之将电脑搬上车,并将其遮盖住,瞒天过海运出了校园。
直到民警找到林某和吴某时,他们也不敢相信,自己从微信二手平台上购买的两台电脑原来是盗窃得的赃物,而微信好友“医疗器械”正是盗窃之人。由于该两台电脑属于犯罪所得的赃物,将根据相应法律程序在案件查清后返还给失窃的学校。
县检察院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目前,该案正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检察官点评】如今线上交易平台由传统的网上专业性购物平台向网络通讯平台转移,不少如微信、QQ上所谓的商品交易既不能保证商品生产来源的合法性,又不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在余某涉嫌盗窃案中,余某正是利用微信平台销售自己盗窃所得。因此,广大市民在网购商品时一定要知晓商品的正当来源途径,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进货或者出厂证明。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贪图便宜购买可能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不仅会在赃物被警方追回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明知是赃物还收购的,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