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大修。
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同时,在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也进行了补充完善。
焦点
草案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选择,实际是侵犯用户知情权,是误导用户。
朱巍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很多,一方面包含传统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也有其特殊表现形式,比如利用软件优势,屏蔽别人广告、捆绑销售、互联网劫持等都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有的电影还没上映,结果水军就刷说电影不好看,为什么呢,都是同档期的电影”,在朱巍看来,“网络刷单”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也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用户知情权。
朱巍认为,互联网产业和技术发展太快是导致不正当竞争问题频现的原因,“眼球经济”、“关注经济”等直接导致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多发和频发。
朱巍补充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约束政府这个主体。他说,互联网思维是开放的思维、产业是开放的产业,政府不能有地方保护色彩,不能有旧产业的保护思路,不能过分保护传统产业、地方产业和国企。他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做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点不能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