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给店家差评被骚扰、如果不提供个人信息就无法获得店家服务等问题,在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有了明确的罚则。这部酝酿了三年多的草案中,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就草案情况做说明时介绍,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已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草案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吕祖善说,草案划分为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中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