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和第三方平台作出定义。根据草案,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平台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电商经营者。
草案同时明确,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那么,究竟哪些是平台,哪些是经营者?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属于电商吗?网约车平台是第三方平台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对南都记者指出,判断是否电商、电商平台,要根据定义结合具体的商业模式来判断。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可以有多种形态,如果是微信小店,性质类似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如果是自然人从事多余的个人生活用品交换,属于C2C模式,不具有经营的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电子商务法应涵盖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各类商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约车、网络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等。当前很多人以C 2C形式在网上开店做买卖,如果反复做,可持续性地开展商事活动,应当认定存在商事行为,是电商经营者。
第三方电商平台类型很多,其核心特征在于提供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中介平台,类似于“媒婆”,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网约车平台等都是电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