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安全法、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已有相应规定让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什么还要一部专门电子商务法?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对记者表示,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有规定,但都是为了规范传统的商事活动而设立,有的尽管增加针对电子商务的个别法律条文,但仍缺乏一部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综合性法律。
张韬提到,目前国家各部委,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有很多相应部门规章,如工商管理总局的《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较细,但法律层级和效力不够高,当前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已占一席之地,有必要单独立法进行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几年来,电商市场存在野蛮生长的情况,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益轻公平、重效率轻安全、重创新轻诚信,需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索赔权以及对电商和平台治理参与权,大型电商应当引入消费者董事、消费者监管制度。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律”,刘俊海表示,目前对电商的行政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需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市场、跨产业,信息共享、无缝对接的行政监管体制,加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完善司法救济,完善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