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明显特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集中体现。因此,草案也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第三方平台不仅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还整合了广告发布、信用评价、金融服务等功能,因此不能单纯地从信息中介角度所要求的“避风港”原则确定责任,而是要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
“国际上目前已经从传统的电商平台,开始向社交平台、搜索服务平台等泛电商化演进。”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综合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则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应该考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新变化。
李倩认为,当前草案对电商平台的界定还停留在PC时代,要求平台为交易提供的仍是全链条封闭式的管理和服务,“泛电商化中各种平台可能只为交易提供一两项碎片化的服务,这些角色应该怎样界定?”
如何治理一些平台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也在平台责任中被广泛讨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提出电商平台涉及的主体比传统法律关系更加多元,这就需要制度创新来解决。她分析,在电商平台发生法律关系的除了交易双方和平台经营者,其实还有作为沉默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人。“互联网治理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益有关各方都有权利参与。”薛虹表示,预防和化解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得保护规则,应该由包括知识产权人在内的有关各方共同参与、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