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属于点击合同,是一种电子化的缔约方式,基于电子商务的场景而普及使用。一般在互联网用户协议的使用场景下,互联网产品的运营者预先设置了协议条款,规定了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用户在使用产品或网站的过程中,必须点击注册界面上的“同意”,网站或产品的服务提供才会继续,否则视为用户不接受合同。
虽然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不是以口头或者纸质形式订立,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其天然的需要符合《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一般性的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以用户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为例,在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判决文书显示其会被认为协议管辖应当具备缔约上的公平性,消费性网站用户协议中的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处于强势的当事人提供格式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即便提供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了对协议管辖条款的提示义务,也仍然难以保证管辖协议的公平性,协议管辖条款易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由于互联网产品用户协议的独特性,用户协议在用户点击确认的时间点并不能判断用户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推定。假使主体资格有所欠缺,并不必然是我点击我同意就可以进行合规的交易的。
所以这样看来,点击了同意条款就吃亏么,并不尽然。但是基于避免争议减少烦恼的原则,还是多长点心,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读读条款内容了解权利义务,不要闭着眼睛点同意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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