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可缺位的重要主体报告强调,要注重权益保护,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
“互联网金融体现数字普惠金融的秉性,在于其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跨越了时空的约束,但这也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更加重要。”报告说。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消费者准入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争议处置机制。
其次,强化现场监管,打击伪劣互联网金融机构, 深化线下获客渠道管理,对于线下门店、广告、活动等加强管控,切断非法融资互联网化的线上线下转换机制。
最后,强化资产管理机构负债端监管、融资链合规化管理,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防止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机构主动负债或者违规操作的渠道。
此外,报告还强化了信息披露,提升行业透明度,称信息披露为整个行业“阳光化”发展的基础。
报告建议,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最低信息披露标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产品、服务信息实行强制化、 规范化和“阳光化”披露。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制度,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重要风险进行重点提示。
强化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服务的评价体系, 建立分层惩罚机制,对于违规披露、不完全披露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纳入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可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