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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解决保险问题需先明确用工关系

 
2017-03-24 09:54:43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要求,不因企业的经营状况而改变。社保并不仅仅是养老保险,还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险等内容。社保从表面上看是保障企业员工,实质上是保障雇主,规避雇主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保所保障的是将来,而不是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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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快递员而言,没有社保,就意味着快递员一旦发生工伤,也不会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一旦生病,医疗保险基金也不会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记者从快递企业了解到,要解决为快递员上保险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快递员与企业的用工关系,即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务合同。一旦签订劳务合同,企业就有为快递员购买社保的强制性义务。而问题在于,当下快递企业用工关系复杂,很多快递员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务合同。

北京市医保中心原主任贾方红说,虽然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企业需承担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并判定企业承担因为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给员工带来的损失,但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调查取证上会有诸多困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吕国营提醒,快递员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还要看快递员与企业是何种用工关系。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较为常见的用工模式既有雇用关系,也有代理合作关系。

如快递员自备运输车辆负责某一区域的快件揽收和派发,快递企业不支付底薪,只按照业绩支付快递员提成。这类情况,快递企业与快递员属于代理合作关系,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员在收派件时发生意外伤害,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对此,吕国营建议选择合适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商业保险的形式,弥补快递员工伤保险缺失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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