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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事故索赔第一案:内生风险无法解决

 
2017-04-10 10:43:46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北京的冯先生骑行一辆ofo共享单车,骑出不到100米遇下坡,不想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冯先生摔倒,牙齿折断5颗、缺损1颗,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为此,冯先生起诉ofo单车的运营主体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由于共享单车现在的高关注度,此案被称为共享单车事故索赔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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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用户条约来看,有些平台认为,共享单车的安全事故,完全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永安行单车的服务协议,就显得十分霸道。协议约定:“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刷卡租车,即表明已认同所借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此时使用租赁卡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乙方须自行承担”。简单的说,你骑上车,我除了收钱,任何责任都不负。

且不说认为安全事故都可以用事先观察来排除,这个逻辑起点本身就不成立,而且,用格式化的条款去单方面的把观察义务推给消费者,既不合理,也未必合法。

当一个消费者结束共享单车计费,一辆共享单车重新变为可租赁状态时,在逻辑上,它首先是被上一个消费者交还给了平台。显然,平台不可能完全把判断责任推给消费者。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安全,提供的产品是否安全是任何商家的基本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相比之下,摩拜单车的“用户服务条款”基本上符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摩拜的用户服务条款约定:“如用户不幸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户能证明该意外或事故是因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导致的,否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任何法律责任。”

某种程度上,此案真正引发关注的原因是,法律层面的判决会有着深远的商业意义。

对于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而言,消费者为了骑车,走上500米到有桩的地方显然是不划算的。所以,LBS技术与智能手机出现之后,涌现出来的无桩自行车,以其无需停在指定的地点,可以凭借手机寻找离自己最近的车等两大优势,迅速流行起来,成为最热的资本风口。

然而,也正是共享单车的这个优势决定了,共享单车是在两个不特定的陌生人,在不特定的地方,不见面的交接。这就很可能导致公地悲剧。1968年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首先提出“公地悲剧”理论,简单地说,就是一项资源,很多人都有权使用,且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每个人都会过度的使用这个资源,最终使得资源提前枯竭。

公地悲剧意味着人们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不会如自家的车那么爱惜,共享单车在同等维护的情况下,车况会比私人自行车糟糕。甚至在当下各家平台竞争性投放的情况下,维护跟不上,共享单车得到的维护甚至比私人自行车还少的情况下,车况显然是堪忧的。例如,企鹅智酷的数据报告显示,初版小黄车用户上报车辆故障的比例高达39.3%;而《法制晚报》也曾报道说,在北京朝阳区青年路片区,ofo共享单车损坏率高达10%。

对于更糟糕的车况,消费者的观察已经不足以排除所有危险。消费者的验车,在具体的消费场景之下,只能观察到那些明显的问题,比如大的断裂,刹车已经明显失灵,这就像对待自己的自行车一样自然。但是,对于共享单车,这很可能这是不够的。某种程度上,这就意味着,共享单车这种模式,本质上具有比单纯骑车更大的风险,这就是所谓风险的内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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