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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法律制度

 
2017-04-10 10:53:27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明确法定义务。一是消费者义务。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属于应当接受检疫商品的,负有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有不得购买禁止进出境的商品的法定义务。二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义务。跨境电商交易平台负有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义务;对在其平台上交易的电商企业和商品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合理审查的义务。对电商企业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的义务;在无法提供电商企业的真实信息时,负有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义务。三是电商企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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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应当将跨境销售电商产品的相关信息向所在平台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不得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上向境内外消费者销售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出境物品。电商产品属于检疫范围的,还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疫。当销售的产品出现风险时,负有召回的义务。四是物流企业义务。为跨境电商从事报关报检等通关服务的物流企业,负有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义务;对其运抵的邮包在封闭之前负有查验货证是否相符的义务。

明确产品范围。目前,虽然有关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跨境电商所售商品的正面清单,从而明确了产品范围。此种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不符合市场的动态发展的需要。所以,应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列明禁止出入境的商品,负面清单以外的商品,皆为跨境电商可以销售的商品。

明确监管职责。应通过立法,明确检验检疫部门对通过跨境电商进出境的货物负有质量安全监督和动植物检疫及国境卫生检疫的职责。电商企业或者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开展产品追溯或者召回措施,电商产品消费者应当予以配合。

明确法律责任。在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中,检验检疫部门与消费者、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者、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在立法中应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所负的法律责任。

完善监管制度。一是强制性检疫制度。对传播动植物疫情或人类传染病风险较高的商品,在进出境时,应实施强制性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二是监督抽检制度。对经过分析确认风险较高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抽检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源头追溯制度。跨境电商的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对于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国外市场扫货的商品,海外购买团队或买手就可以请求国外的权威机构对其予以产品来源认证,认证证书或标志作为国内通过验放的资料之一。四是风险预警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对商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确定各类商品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等风险评估因素,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发布风险预警。五是诚信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对电商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企业的诚信信息或违法失信信息。六是分类管理制度。

对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风险较高的商品,应当明确入境条件。对一般风险产品,允许自由进出境。七是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者电商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有资质的并在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权通过抽查检验的方式实施验证;八是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境电商通关服务信息化平台,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跨境电商的货物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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