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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都是微信公众号惹的祸!

 
2016-10-18 09:13:31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今年6月3日,荡口古镇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微信,本是平常的一条活动推送,谁知,微信中所提及的活动地点“义水轩广场”却让荡口古镇被商家“义水轩”经营者告上法庭。昨天,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原告、上海韵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缘由:发布微信推送,地点名称惹争端

原来,2016年6月3日,荡口古镇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名为“【荡口福利】端午邀您到荡口民俗展演闹翻天”的活动推送,其中一个“评弹民乐”的活动下方,标注的地点是“义水轩广场”,而“义水轩”是位于荡口古镇的商铺名称,其名称权利归属于上海韵颐公司。

据悉,本案原告、上海韵颐公司设立于2013年3月1日,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创意服务等。2013年6月28日,上海韵颐公司与都立新共同设立无锡韵颐公司,并约定无锡韵颐公司的知识产权及收益归上海韵颐公司所有。“义水轩”系无锡韵颐公司位于荡口古镇商铺名称,“义水轩”商铺曾多次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无锡韵颐公司明确“义水轩”商铺名称权利归属于上海韵颐公司。

争辩:“义水轩”未注册,不具有权利基础

原告上海韵颐公司诉称,荡口古镇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发布的微信推送中使用“义水轩广场”,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活动由其举办。荡口古镇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直接导致其端午活动“流产”,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其请求法院判令荡口古镇公司立即停止对“义水轩”名称的侵权,并在“荡口古镇”微信公众号上公开申明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元。

被告荡口古镇公司则辩称,“义水轩”属于常用词汇,并非上海韵颐公司企业名称、字号,亦未注册为商标,不具有权利基础。此外,其使用“义水轩广场”系为指代荡口古镇中的场所位置,在该场所举办相关活动并不构成侵权,原告的经济损失与其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今年7月20日,开发区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法院在审理时查明,荡口古镇公司在今年6月3日发布的公众号微信中,在涉案一文的“评弹民乐”部分附有众人在广场上演奏乐器照片,照片下方注明“义水轩广场”字样,该照片展现的场景并非“义水轩”商铺。被告方称,照片的场景位于“义水轩”商铺旁20米左右的码头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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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刘博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昨天,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义水轩”系无锡韵颐公司位于荡口古镇商铺名称,并非上海韵颐公司的企业名称;荡口古镇公司使用“义水轩广场”字样系为描述位于“义水轩”商铺附近的广场空地,并非指“义水轩”商铺内,因此荡口古镇公司使用“义水轩广场”字样的行为并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上海韵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知名度如提升,建议注册商标维护权益

事后,荡口古镇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表示,“义水轩”既不是注册商标,也不是原告公司名称,荡口古镇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荡口古镇在举办端午节活动时,之所以将地点写成“义水轩广场”,是因为在“义水轩”附近有一片面积较大的广场、方便大家活动,提到“义水轩”,大家也就知道具体位置。

本案代理审判员刘博文告诉记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造成他人误解,诉上法院的经营者双方需有直接竞争关系,才可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认定侵权。对于经营者来说,如果经营情况导致其品牌及知名度有一定提升以后,建议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是变更其企业名称来达到合法维护其利益的目的;如果未经注册,就不可能达到一个完美的保护状态。“对于普通使用者而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如果造成了误以为是商品的混淆的话,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值得提醒的是,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活动场地,为了推广商品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若有攀附恶意,客观上造成了混淆,亦可能被认定侵权。”

现在很多商家都开始开发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在此也提醒商家注意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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