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8日,由 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正式施行。
对于公交IC卡的制卡费或工本费,当时已明确规定不得单独收费。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事业单位 提供经营性服务, 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 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
与此同时,该办法又规定公交IC卡等可以收取押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为控制发行费用 ,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 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 ,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于包括公交IC卡在内的各种IC卡丢失、损坏补办时,该办法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显然,《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是此前包括 公交IC卡、电卡 等在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公用性服务企业 收取 押金 以及 工本费 的 依据所在。
而当时之所以规定允许收取押金,说到底是因为当时国内IC卡产业刚刚起步,国家 既有扶持鼓励推广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 考量 ,也有 适当减轻或控制 相关行业采用此类技术方案 成本的考虑。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制定于2001年的部门规章, 迄今已有15年之久。
此外,2016年,工商总局对外发布的《 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指出,“目前,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 等行业的 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工商总局 决定自 2016年4月-10月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而其中“ 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是当初提出的针对 公共交通企业 经营中突出问题之一。
简单说,公交卡收取押金虽然有规章授权,但是,依旧备受社会诟病。
如今,打着“共享单车”旗号的“互联网+租赁单车”,原本应该用技术进步取代落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对于“押金的收取”,它们显然比公交卡公司更为着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