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泉州诉三星侵权案件中,针对涉案专利三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在案信息显示,三星公司认为案专利虽已被授权,但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而针对散散心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口审结束。
因此,三星公司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在被告提出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或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被诉侵权方案不构成侵权。
那么,在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后,一审法院是否应该中止审理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显然,在三星公司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后,一审法院是中止审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结果,还是继续审理案件,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主动权或决定权在法院手上。
而这也是华为泉州诉三星案件立案较晚但判决最快的关键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