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华为公司索赔8050万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虽然华为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无法侵权人侵权所得,因此,该案应依据《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根据对全案证据的审查情况,综合考虑:1、涉案专利属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创新程度高;2、涉案专利属非标准必要专利,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3、三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4、三星公司在智能移动终端制造、销售领域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所销售的涉案侵权移动终端型号、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因此,对华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主张予以支持。
此外,在本案中,华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购买了23款涉案Galaxy 系列手机,其中,华为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未搭载涉案专利的盖乐世A5及A7的侵权主张。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三星公司立即停止在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中搭载实施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
具体型号包括:SM-A5100、SM-A7108、SM-5108、SM-7355C、SM-T550、SM-N9200、SM-A7100、SM-G9280、SM-J5108、SM-A8000、SM-T810、SM-G9250、SM-A9000、SM-T715C、SM-J5008、SM-J7008、SM-G9200、SM-C5000、SM-C7000、SM-A9100、SM-G9300、SM-G9350等共计22款。
虽然华为一审赢得了诉讼,但不代表判决立即生效,因为三星公司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此外,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也尚未有处理决定,三星还有争取有利结果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