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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重重,问题也不只是一点点

 
2017-05-04 13:54:41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能够自己用手机下单随开随走,有时候费用还比打车便宜,共享汽车近几年的风头虽然比不上共享单车,却也在市场上掀起了一小波风潮。然而不比单车的简便易用,共享汽车开的毕竟是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比单车承担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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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车辆的租借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除了肇事者之外,车辆所有人也有可能对事故的损害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前文的事故,有专家 指出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汽车的质量问题导致的,那么汽车的实际所有人——共享汽车平台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但共享汽车平台没有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审核的责任,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具备赔付能力,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法院还会判共享汽车共享公司承担垫付责任,随后公司再向具体的驾驶人追偿。

只有当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人本人的原因造成时,如违法驾驶、酒驾、毒驾等,事故责任才由驾驶人一方承担。但就算是驾驶人的全责,追责的过程也异常繁琐。

比如说租借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章,由于违章信息的传达往往是延迟的,当共享汽车平台获取车辆违章通知时,该车辆早已经历了不知道多少位实际驾驶人,追查“元凶”、罚款扣分的过程其实比想象中还要难以操作。而且,如果驾驶人自愿受罚还好说,如果他们不愿意配合,平台也仅能通过扣除押金来抵扣罚款,具体的违章扣分则很难强制执行。

再考虑到提供事故后赔偿的保险问题,共享汽车模式也存在隐患。北京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专业委员会委员黄海波 认为 ,共享汽车其实是作为营运车辆在运行,只提供交强险肯定是不够的,但附加的商业保险要怎样覆盖才比较合适,是需要各方进行权衡的问题。

还有专家 表示 ,不具备营运资质的共享汽车以营运车辆的形式运行,本质上就是违规的。此前,上海市运管处和交通执法总队曾约谈与途歌 TOGO 合作的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其停止平台内不具备营运资质车辆的共享租赁业务。TOGO 随后即在客户端下线了其在上海地区投放的 Smart 车型。

不过说到最大的安全隐患,还要数平台的监管问题。就连平台自己都承认,目前的系统监管存在漏洞,可能会导致诸如借用他人帐号租借车辆的事件发生,但平台却无法提供有效的措施去进行规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 规定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是对帐号所有人、实际驾驶人还是共享汽车平台来说,一旦发生事故,都有可能要承担责任。

其实共享汽车早已不是什么新鲜概念。2016 年以前,共享汽车以分时租赁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当时属于广义租车行业中的短时间包车业务。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和新能源汽车的产量提升,近两年共享汽车也开始在全国各地发展起来。根据小板眼看世界的统计,目前国内已有包括途歌 TOGO、Gofun 出行、即行 Car2go 等平台在内的 260 多家共享汽车在运营当中。

不过就跟其他共享经济模式一样,目前的共享汽车还处在一个比较早期的发展阶段,牌照、停车、盈利模式等都是共享汽车面临的难点。在众多的难点之上,用车安全绝对是其中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什么时候先把安全隐患解决了,让共享汽车不至于成为“马路杀手”,也许才是共享汽车平台在考虑烧钱扩张或者盈利之前,最应该放在心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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