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定成为金融业强监管年,今年以来,一行三会集体出动,密集发文进行规范,对各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监管整治的重中之重。那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又该如何建设?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兴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以及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惟扬。
曹兴权教授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谈。“从市场层面看,利益驱动下金融交易的创新冲动,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创新性又在技术的层面上支持金融交易的创新。所以,金融+互联网后,有了金融市场的创新二次方。互联网背景中,金融市场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各种理财产品不断涌现出来。这些理财产品,多是以P2P、股权众筹、伞形信托、各种没有经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系统、互助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形式出现的。”
从监管角度看,金融市场应是有序发展,一方面系统风险要可控,要求偿付能力监管跟上;一方面金融交易行为应是公平的,要求有效保护客户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是,金融+互联网后的金融市场在这两个方面都面临严重挑战。在系统风险防范的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很多创新金融产品规避了此类监管要求,比如银行表外业务中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在交易行为监管方面,很多金融与类金融服务机构开发出复杂的金融产品销售给投资者时,欺诈销售的情况比较严重。投资者欺诈本属于市场交易问题,但在特定场合可能演化成社会问题。
曹教授认为,在此情况下,金融+互联网后的金融市场创新又给我国现行的机构监管模式带来挑战,银监会监督银行的业务、证监会监督证券公司的业务、保监会监督保险机构的业务。金融市场创新后,银行、证券公司、险机构业务可能不在是传统的业务,特定金融产品很难归入传统金融行业的某一类。一些新型金融或者类金融机构难以对应这些传统的金融行业。“最为严重的是,金融创新导致金融脱实入虚。金融本应服务于实体金融,不能为了所谓的创新而创新,以至于以创新为名而涌现的金融产品导致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
传统的金融安全只针对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问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安全还应充分考虑金融脱实入虚带来的特殊风险问题。
因此曹兴权教授认为,偿付能力监管的规避、投资者欺诈、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以及对机构监管模式的冲击,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带来的四大特别风险和问题。
对于机构监管模式的冲击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强化功能监管等措施来应对,对于投资者欺诈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行为监管、格式条款监管等措施来应对。但是,偿付能力监管的规避带来的金融市场系统的风险、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带来我国经济安全风险,有必要采取抑制过度创新、采取穿透式监管等监管措施。
曹兴权教授认为,一行三会重点排查的,估计也是围绕上述偿付能力监管的规避、过度创新导致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销售欺诈等问题展开。“比如,对所有金融产品采取穿透式监管措施,按照实质审查的原则判断产品内容、产品结构,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监管银行表外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严厉大力销售欺诈、禁止向投资者承诺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开发高理财产品的行为。”
程华教授认为,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和问题,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 进行了明确的归类于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和股权众筹领域,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承诺保本付息、期限错配和期限拆分等背离信息中介定位的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的平台欺诈行为。此外,还有平台未经批准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第二,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问题,用户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第三,在资产管理领域,存在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致使产品链条过长,信息混杂和失真的问题;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同一集团内部的成员间存在关联交易,有风险交叉传染的隐患。”
因此,程华教授提出,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存在一个创新、扩张、风险暴露、然后监管规制、达到有序的过程。他建议,关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是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效应和羊群效应的强度更大、速度更快,因此日常追踪、预警是必要的。第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有自己的特色,安全防范和监管都需要根据国情来进行,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一定是一个边创新、一边建立行业秩序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