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也进行了明确。吕祖善说,其中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吕祖善介绍,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占绝大多数,为有利于促进就业,草案规定,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那么微商等是不是应当被纳入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薛军认为,这要看是不是符合电子商务的基本定义,“是不是属于经营者,还是第三方平台”,属于第三方要符合相关定义,比如直接参与交易、搭建交易架构、提供虚拟空间、为他人从事电子商务提供条件等。如果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货物、服务的提供,则属于经营者,“具体类型要通过具体个案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