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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税局对股权激励定价的态度

 
2017-03-18 10:30:03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如果说少数境外架构的中国公司在适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时可能需要考虑409A估值的问题,那么大部分中国境内架构的创业公司则不需要面对发行期权的这种公平市场价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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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美国不同,中国税务机关明确认可低于市场价格发行期权的做法。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中明确规定:

“股票期权……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创业企业向员工授予期权并不需要依据市场价格设定行权价格底限,自然也不需要每(批)次向员工发放期权时评估激励市场价格,无论股权激励是否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条件,甚至不需要考虑股权激励到底是期权还是限制性股权或股权奖励。

前文提到,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激励股权已经从2016年调整为股权最终转让一个环节征税,就是说员工取得激励股权不再作为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所以也就没有确定激励股权公平市场价值的必要。

那么,不符合股权激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呢?譬如境外架构的中国公司或上市公司?这时候,税务局会将员工取得的激励股权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激励股权这种纸面富贵的定价(公平市场价格)就很有重要了,因为这个价格决定税务局当下要收多少真金白银的个税。

国税局已经明确规定,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上市公司股票按收盘价实时变化容易理解,而非上市公司按照净资产法依据上年末净资产确定公平市场价就体现了国税局的务实态度,毕竟没有像美国一样迫使创业公司对激励股权进行频繁评估,而且大家知道对于很多中晚期阶段的创业公司来说使用净资产确定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和个税恐怕是最友善的“市价”了。

另外一个涉及公平市场价格的常见情形是公司上市前激励股权的转让,激励对象套现手中激励股权,如果有收益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公司没有上市所以市场价格并不明确,为了确定收益(转让价格减去原值及税费)是否公平合理,也就是说是否有逃税避税嫌疑,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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